- 第四章 考核獎懲
- 第 23 條區公所實施里民大會成績,分為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 書面考核由民政局依區公所平時所函送之各項表報等資料考核之。實地考核 依督導人員所填送資料考核之。 前項書面及實地考核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於年度終了時核定之。
- 第 24 條區長、區公所民政課長、里民大會主辦人員應按年終考核成績依左列規定獎 懲之: 一、九十分以上者予以記功。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予以嘉獎。 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予以申誡。 四、未滿五十分者予以記過。 年終考核績優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團體獎。
- 第 25 條各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工作績效,由區公所準用本辦法規定考核之。
- 第 26 條本府及區公所督導里民大會人員,工作認真,成績優良者,應予記功或嘉獎 ;藉故推諉,敷衍塞責者,應予記過或申誡。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及地方人士熱心協助實施里民大會著有成效者,區公所 應予適當表彰或陳報本府獎勵。
- 第 27 條里辦公處不依照規定召開里民大會者,除該里里幹事應予記過處分外,區長 、區公所民政課長及主辦人員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