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經費 第 28 條 本府及區公所執行里民大會建議案所需經費,除在有關預算科目內動支外, 必要時得依規定動支預備金或社會福利基金辦理之。 第 29 條 里民大會開會費、業務費、車馬費、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加班費、誤餐費, 應由各單位切實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開會費由區公所撥交里辦公處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