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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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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3289號令發布廢止
  • 第五章 經費
  • 第 28 條
    本府及區公所執行里民大會建議案所需經費,除在有關預算科目內動支外, 必要時得依規定動支預備金或社會福利基金辦理之。
  • 第 29 條
    里民大會開會費、業務費、車馬費、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加班費、誤餐費, 應由各單位切實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開會費由區公所撥交里辦公處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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