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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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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5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4621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五章 經費
  • 第 28 條
    本府及區公所執行里民大會建議案所需經費,除在有關預算科目內動支外, 必要時得依規定動支預備金或社會福利基金辦理之。
  • 第 29 條
    里民大會開會費、業務費、車馬費、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加班費、誤餐費, 應由各單位切實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開會費由區公所撥交里辦公處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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