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國民兵列管與管理資料之建立
- 五、國民兵列管: (一)初期國民兵:暫不列管,如有必要時,依國防部及內政部研商之規定辦理。 (二)甲乙種國民兵: 1.經徵兵檢查判定為丙等體位或核定應服國民兵役之甲乙等體位役男,自判(核 )定之日起至國民兵徵訓或檢定完成之日止,為待訓國民兵列管;區公所兵行 課徵集承辦人員應於判(核)定後,將其兵籍表一份造冊移交編練承辦人員接 管並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在移交登記名冊上加蓋職名章接管,列入待訓國民 兵管理名冊。 2.待訓國民兵一經徵訓結業或檢定合格或由現役、後備軍人核定轉服國民兵役之 日起至年滿四十五歲除役之日整,依其役別分別列管為甲或乙種國民兵。
- 六、管理名冊編造: (一)列管之待訓國民兵暨甲乙種國民兵,區公所(兵役課)應分別編造國民兵管理名 冊。 (格式如附件一)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市政府(兵役處)。 國民兵管理名冊依年次及體位分別編造,並按體位由高年次至低年次順序,合訂 成冊。 (二)待訓國民兵經徵訓或檢定為國民兵役者,依左最規定處理: 1.將結訓及檢定合格國民兵,不分里鄰,按其體位、年次、轉列國民兵管理名冊 。 2.劃除待訓國民兵管理名冊內名額,並在其名冊異動情形欄內註明轉列國民兵管 理日期記事。 3.在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予以加蓋國民兵役別章戳。 4.填具國民兵戶籍登記簿加(更)蓋役別章戳通知(格式如附件二)送請戶政事 務所在其戶籍登記簿上加蓋國民兵役別章戳。
- 七、兵籍資料管理及移轉: (一)列管國民兵之兵籍資料由區公所存管,並隨同國民兵異動移轉。 (二)國民兵兵籍資料如同一國民兵有兩次以上體(複)檢資料者,應依其檢查日期先 後別分粘貼於兵籍表(二) (三)國民兵兵籍資料,應存於國民兵資料袋(格式如附件三),保持紀錄新實,隨人 員異動移轉新單位接管,有曾接受召集參加服勤、訓練、或演習人員如教育召集 、勤務召集、與點閱召集者,均需將召集種類、天數及起訖時間詳加填註於資料 袋上。 (四)死亡、免役、除役國民兵兵籍資料保管,比照臺灣地區國民兵管理教育訓練服役 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註銷,並保管一年後銷燬之。
- 八、編立因故待訓國民兵登記處理名冊: 各區公所應編立各年次因故不能徵召國民兵登記名冊(格式如附件四)兩份,一份自存 、一份送市政府(兵役處),凡行方不明、出境、在押、管訓、及身心不健全,有顯著 病況不能徵召者,均應詳細登錄,備作徵訓與召集及免禁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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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臺北市國民兵管理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