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轉役、免役、禁役、除役
- 二十、轉役之處理: (一)後備軍人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1.接團管區司令部核定轉服乙轉國民兵役人員通知時,應先審查其年次、體位, 合於乙種國民兵列管年次、體位者,辦理列管;如已達除役年限者,通知辦理 除役手續;不合者,復請查明處明。 2.按其體位、年次、填入國民兵管理名冊,並在備考欄及兵籍表內及國民兵資料 袋「轉役」欄註明團管區司令部核定轉服國民兵役日期文號記事,並依本規定 第十點遷入規定辦理。 3.其兵籍資料年次併入已訓國民兵保管。 4.填具國民兵戶籍登記簿加(更)蓋役別章戳通知,通報戶政事務所在戶籍登記 簿上加(更)蓋國民兵役別章戳。 5.通知該國民兵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退伍證或停役令及正面脫帽一 吋相片二張前來加蓋國民兵役別章戳及申請核發國民兵役證書,並收回退伍證 或停役令加蓋「轉服國民兵役」章戳後存放兵籍資料保管。 (二)國民兵轉服現役: 1.國民兵(甲、乙等體位)應召轉服現役者,其國民兵役身分消失,應註銷其役 額,並繳回已發之國民兵役證書。 2.用紅筆劃除國民兵管理名冊內名額,並在其異動情形欄內註明應召轉服現役日 期及依據記事。 3.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應召入營記事,並劃除國民兵役別章戳。 4.如轉服義務役而合於優待扶助者,應協調勤務承辦人予以辦理應享之權益。 (三)甲種國民兵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1.甲種國民兵(甲、乙等體位)改判丙等體位者,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2.用紅筆劃除原甲種國民兵管理名冊內名額,改登列乙種國民兵管理名冊,並於 各名冊異動情形欄內註明轉服乙種國民兵役日期及依據記事。 3.通報戶政事務所,在其戶籍登記簿上更蓋國兵乙章戳。 4.通知該國民兵持國民身分證前來更蓋國兵乙章戳,並繳回原領甲種國民兵役證 書,換發乙種國民兵役證書。 (四)甲種國民兵甲等體位改判為乙等體位者,仍服甲種國民兵役。乙種國民兵甲等體 位改判為乙、丙等體位,或乙等體位改判丙等體位者,仍服乙種國民兵役。均應 改列相關體位國民兵管理名冊,註明變更記事,並通報市政府(兵役處)。
- 二十一、免役之處理: (一)凡屬身心不健全,不堪接受徵召服役,並合於「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丁等免役 人員,除應在國民兵管理名冊備考欄內註明其症狀,並登錄因故不能徵召國民 兵登記處理名冊外,應於每年徵兵檢查前通知其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有效診斷 證明書辦理複檢,若為顯著殘障或智能不足或精神病患與痲癇症者,由區公所 兵役課編練人員審核查證後冊報市政府(兵役處)辦理複檢改判體位,以淨化 國民兵素質。 (二)甲乙種國民兵及待訓國民兵因傷殘病變複檢改判丁等體位者,應予免役。區公 所依左列規定辦理: 1.編造國民兵役核定名冊(格式如附件八)四份,檢附相片兩張及判定丁等體 位體檢兵籍表一份,報請市政府(兵役處)核發免役證明書。 2.用紅筆劃除國民兵管理名冊名額,並在其異動情形欄內註明改判丁等免役日 期及免役證書字號記事。 3.其複檢紀錄表粘貼於兵籍表(二) 4.通報戶政事務所在其戶籍登記簿上更蓋免役章戳。 5.在該國民兵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予以更蓋免役章戳(並收回原發國民兵 役證書存國民兵資料袋內隨案歸檔存查)。
- 二十二、禁役之處理: 甲乙種國民兵及待訓國民兵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市政府(兵役處)接到判決確定審判機關之之「具有兵役身分人員刑事案件辦 理情形通知名冊」後,編造國民兵禁役核定名冊,函轉區公所辦理登註,如已 遷出除出除管者,函請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在該國民兵之兵籍表上註記,以 作為日後應否辦理禁役之參考。 (二)前款人員服刑期滿或依法赦免、減刑或假釋出獄,而其戶籍已遷回(入)者, 區公所應於列管後通知其持出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前來查驗,如其實際執 行期間滿四年以上者,依左列規定予以辦理禁役: 1.收繳出獄證明文件正本及一吋半身照片兩張繕造禁役申請(處理)書(格式 如附件九)一式四份函送市政府(兵役處)核發禁役證明書。 2.用紅筆劃除國民兵管理名冊姓名,並在其異動情形欄及兵籍表「備註」欄內 註明核定禁役之單位、日期、文號及禁役證明書號碼,其兵籍資料袋抽出另 行專案保管。 3.通知禁役人員攜帶國民兵役證書、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前來領取禁 役證明書,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稱「役別」欄內蓋有國民兵役章戳者,應 予劃除,不須另蓋「禁役」章戳,並收回國民兵役證書予以作廢(如原發之 國民兵役證書遺失者,應附聲明作廢啟事報紙一份)。
- 二十三、除役之處理: (一)國民兵於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 (二)區公所參照軍管區司令部每年公告後備軍人土兵除役年次,比照辦理國民兵除 役。 (三)凡屬暫停移資國民兵,如戶籍異動後,由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當地戶政事 務所戶籍通報登錄辦理除役。 (四)現住地區公所列管之國民兵(含上項遷入者),依「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 定」第十二項有關規定,查造國民兵除役名冊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戶政事 務所憑辦戶籍登記簿加蓋除役章戳。 (五)除役國民兵名冊及資料比照本規定第七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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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臺北市國民兵管理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