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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
  • 伍、暫停移資國民兵之處理
  • 二十四、四十四年次(含)以前高年次國民兵均暫停辦理移資,由原列管區公所續予保管至     除役止。
  • 二十五、暫停移資國民兵兵籍資料與名冊仍依區分體位、年次順序規定,維持原狀,不抽出     另行保管。
  • 二十六、遷出(入)住址、年次、職業、籍貫及教育等變更及轉役之處理如左:    (一)暫停移資國民兵之遷出(入)住址、年次、籍貫應登錄管理名冊,餘職業、教       育程度等異動變更可免辦理。    (二)區公所收到當地戶籍機關所送暫停移資年次國民兵各項異動變更通報時,有資       料者,裝入該國民兵資料袋中併存,無資料者存。    (三)查凡屬暫停移資年次內轉服國民兵役者,仍應通報戶政事務所在其戶籍登記簿       上更正加蓋國民兵役章戳及通知該國民兵持國民身分證前來加蓋國民兵役章戳       外,按作業規定核發國民兵役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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