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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
  • 陸、國民兵役證書補(換)發
  • 二十七、國民役證書遺失或(損壞)補(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失者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及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相片二張,       向列管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補發;損壞者填具申請表檢同原證書及本人曘近三個       月內正面脫帽一吋相片二張,向列管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換發。    (二)區公所經核對列管資料無誤後,依規定核發。    (三)暫停移資年次國民兵申請補(換)發,由列管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查明核發為       原則;必要時得填具國民兵役證書補(換)發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一之一)       ,向現住地區公所申請函送原列管之鄉鎮市區公所核對後轉報該管縣(市)政       府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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