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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
  • 柒、國民兵清查
  • 二十八、為求國民兵管理確實,消除脫漏、重複、誤列及資料不全、內容不符暨異動久懸未     結與追查行方不明等案件,各區應每年確實清查一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名冊應與當年度役男徵處名冊及後備軍人轉服乙種國民兵役核定名冊互相    核對,以防脫(漏)管。    (二)管理名冊與戶籍登記簿核對:       1.各區公所應督促編練人員逐一核對戶籍登記簿查對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 貫、住址、職業、教育程度及召集通報人等各項資料。 2.國民兵戶籍登記簿上如有漏蓋或誤蓋國民兵役別章戳者,應協調戶政事務所 予以補蓋或更正。 3.因住所變更形成重管或脫(漏)管者,應即以現住地為準,辦理註銷或補列  。 4.死亡漏辦通報人員,依戶籍記事逕予註銷管額。 5.行方不明、出國、在押、管訓,尚未返(釋)回人員,應依戶籍記事註記於  管理名冊及因故不能徵召國民兵登記處理名冊備考欄內備查。 6.資料核對如有錯誤,除應予補正外,並作紀錄以利成果統計。 7.遷出遷入管額連繫尚未結案人員,應迅速聯繫結案。 (三)實地調查訪問:    1.戶籍登記行方不明、出國、在押或管訓人員已返(釋)回者,應註明其返(     釋)回日期,並囑其辦理戶籍申請登記。 2.經調查訪問發現因病變成殘或身心不健全,不堪應徵召服役者,應將其病況  登記於管理名冊備考欄及因故不能徵召國民兵登記處理名冊,並依本規定第  二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辦理改判體位。 3.甲乙種國民兵及待訓國民兵之技能專長應予調查登記。 4.原登記召集通報人,如因故不能執行其通報任務者,應即另行指定召集通報  人。    (四)核對不符資料訂正:       1.實地調查訪問完畢後市政府(兵役處)及區公所名冊應相互核對訂正。       2.兵籍資料清查核對完畢,應依照管理名冊順序整理妥為保管。       3.已訓國民兵兵籍表(一)備考欄內應加蓋某年某月某日徵訓、檢定為甲乙種        國民兵役章戳。       4.資料核正後,區公所應編造清查成果統計表及列管資料清查補正統計表(格        式如附件十二之一及十二之二)送市政府(兵役處)彙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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