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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
  • 捌、統計表編報
  • 二十九、區公所兵役課:    (一)每年一月及七月調製前半年之十二月及六月份列管國民兵年次體位人數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三)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於一月及七月之當月五日以前       報市政府(兵役處)彙整後送內政部等有關單位。    (二)增列管人員如結訓、檢定合格、遷入、轉役及徵兵檢查或複檢判定為丙等體位       者,應區分國民兵及待訓國民兵並按體位、年次,用管理名冊紙繕寫(或剪貼       入)國民兵管理名冊,其他異動(除額、他變、教育、職業、專長、召集通報       人等)人員可不分役別、體位、年次及異動種類,照異動登記情形另頁繕造,       以供市政府(兵役處)訂正國民兵管理名冊。 
  • 三十、市政府(兵役處)對國民兵管理作業辦理事項: (一)督導各區切實依據國民兵管理作業規定,辦理各項管理作業。 (二)擬訂年度國民兵列管清查計畫並監督各區徹底執行。 (三)檢討管理作業缺失,研訂改進方案。 (四)審查各區所報列管國民兵年次體位人數統計表,核正列管國民兵年次、體位、 及增減人數。 (五)依據各區所報異動國民兵名冊,訂正國民兵管理名冊。 (六)每年一月及七月調製前半年之十二月及六月份列管國民兵年次體位人數統計表 一式兩,一份自存,一份於一月及七月之當月十五日以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副 送國防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及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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