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附 則
- 三十一、列管國民兵異動事項,除訂正國民兵管理名冊外,並應同時訂正其兵籍資料。
- 三十二、國民兵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每年服役(勤)日數應予登記入國民兵 管理名冊服勤情形欄內,一律用藍色刻章加蓋如;(1/79)勤召、(2/79)點召、 (4/79)教加章戳。
- 三十三、管理作業相關法令之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及視同已訓國民兵檢定規定應切 實配合實施。
- 三十四、國民兵異動管理發生疑義時,應函請市政府(兵役處)釋復,本規定未盡事項隨時 補充規定之。
- 三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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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1
臺北市國民兵管理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