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71 條(刪除)
- 第 72 條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73 條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
- 第 74 條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 法規定改正之。
- 第 75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 76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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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商業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21號令修正公布第17、76條條文;依第76條規定:第17條自98年11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