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分配
- 第 7 條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三 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兩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籤方式決 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體殘障、視覺 殘障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五歲以上者,得優 先分配二樓。 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辦理 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簽約 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 第 9 條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之修 繕費用。其繳費依左列規定: 一 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0.七五為限。 二 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
- 第 10 條免費借住人應繳付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一、000元,優待借住人應繳 付保證金二、000元,借住期滿遷離平價住宅時無息發還。但有欠繳維護 費、水、電費或其他因損害公物應負賠償費者,社會局得於保證金內扣除之 ,其不足數額,借住人仍應負責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