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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行之: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 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測量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查對保護。
  • 第二節 選點
  • 第 52 條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 第 53 條
    圖根點應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藍曬圖上規劃各級導線之 走向及配布。
  • 第 54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內。但為地勢所 限得調整之。
  • 第 55 條
    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56 條
    永久保存之圖根點選定後,應埋樁或就堅硬之固定物上鑿刻記號;並於圖根點之近處附記 點之編號,繪製點之位置略圖,由測量機關永久保管。
  • 第三節 觀測計算
  • 第 57 條
    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六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差,不得超過十五秒,水平角觀測之讀數記 至秒止。
  • 第 58 條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mm+5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 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釐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公釐。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釐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 三點二公釐√S(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公釐√S;在地? 桹_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公釐√S。
  • 第 59 條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幹導線、支導線之量距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第 60 條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應加改正之規定如下: 一、以鋼卷尺施測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 第 61 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改正之。
  • 第 62 條
    圖根點加測高程時,方法如下: 一、直接水準測量。 二、三角高程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前項高程之精度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 第 63 條
    導線測量得採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或導線網嚴密平差計算之;其縱橫坐標計算至公釐 為止。
  • 第 64 條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30"√N(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30"√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N 2.支導線:1'√N+1'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公釐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
  • 第 65 條
    導線網平差計算,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並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精算之。
  • 第 66 條
    交會點之縱橫坐標,以相異三角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
  • 第 67 條
    圖根測量之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成果圖表及圖根資料檔由測量機關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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