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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行之: 一 導線測量。 二 交會測量。 三 衛星定位測量。 四 自由測站法。
  •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 檢測已知點。 二 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 觀測。 四 計算。 五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 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 。 二 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 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 方向線。
  •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測量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 地地政事務所,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查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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