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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50180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8、12、51、56、67、144、185、187、190、192、193、196、196-2、199、201、201-2、202、204~207、210~217、221、224、225、225-1、226、228、229、231、232、236、238、257、261、262、264~267、269、275、277~285、287、288、295、296條條文;增訂第211-1、231-1、264-1、283-1條條文;並刪除第149、194、297、298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行之: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 。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 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 方向線。
  •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 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規定查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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