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二節 選點
- 第 52 條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 第 53 條圖根點應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藍曬圖上規劃各級 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 第 54 條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內。但為 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55 條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56 條永久保存之圖根點選定後,應埋樁或就堅硬之固定物上鑿刻記號;並於圖根點之近 處附記點之編號,繪製點之位置略圖,由測量機關永久保管。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9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77、80、164、187、196、198、201、236、25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