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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二 節 地籍圖
  • 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6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 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 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 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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