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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79、83、169、196、199、204、205、207、209~211、212~216、220、221、222、225、229、231、232~234、259~261、266、268、273、279、282-1~282-3、289、292~294、296、300條條文;增訂第201-3、221-1、237-1、261-1條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並自112年5月1日施行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五 節 地段圖
  • 第 173 條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 第 17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 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7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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