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五節 地段圖
- 第 173 條地段圖應註明地號及地目。
- 第 174 條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地過大者 ,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75 條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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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9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77、80、164、187、196、198、201、236、25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