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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9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77、80、164、187、196、198、201、236、257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0 條
    基本控制測量依適用場合、作業方法及精度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
  • 第 11 條
    衛星定位測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衛星追蹤站,做為國家坐標系統及一等衛星控 制測量之依據。 一等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得實施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其作業規範另定之。
  • 第 12 條
    一等、二等基金控制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由中 央、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 區域合併舉辦。
  • 第 13 條
    二等、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之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 第 14 條
    基本控制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選點。 二、造標埋石。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15 條
    三角測量之邊長、圖形強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水平角觀測、三角形閉合差、邊 方程式檢核、天文方位角、天頂距觀測及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合比數,其精度規 範如附表一。
  • 第 16 條
    三邊測量之邊長、幾何圖形之最小角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文方 位角及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合比數,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二。
  • 第 17 條
    精密導線測量之邊長、水平角觀測、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文方位角 及經方位角平差後位置閉合差或閉合比數,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三。
  • 第 18 條
    衛星定位測量之星曆、圖形閉合差、基線重複性及成果精度規範如附表四。
  • 第 19 條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應視其等級及測區形狀,採三角網(三邊網)或三角鎖(三邊 鎖);原則上,一等、二等者採三角鎖,三等、四等者採三角網,以最經濟之配布 ,且能控制全區面積為準。
  • 第 20 條
    三角網或三角鎖,推至相當距離時,視圖形之強弱,另選一已知邊閉合之。
  • 第 21 條
    一等、二等三角鎖圖形以採有對角線之四邊形為主;必要時,得採單三角形或多邊 形。三等、四等三角網圖形,以由單三角形組成之多邊形為主。
  • 第 22 條
    基本控制點應以所在地之地名命名,並編列號數。地名不能以同音字代替。
  • 第二節 選點
  • 第 23 條
    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應選擇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採電子測距 儀測量邊長時,其通視條件以無礙於應用電子測距儀施測為原則。 衛星控制點應選擇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
  • 第 24 條
    基本控制點經選定後,應釘設臨時標誌,繪製位置略圖,並將下列事項調製點之紀 錄: 一、決定觀測點及照準點之覘標高度及造標、埋石、觀測時應瞭解之事項。 二、點所在之土地坐落、所有權人姓名、通視方向、透空度及交通情形。
  • 第 25 條
    選定精密導線點時,應避免迂迴曲折;點與點間之距離儘量保持相等,並應連測成 導線網。
  • 第 26 條
    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準,受地形限制者,得酌量調整。但三角形中 ,頂角不得小於三十度,或大於一百二十度。
  • 第 27 條
    三角鎖之選定,應考慮每一圖形及全系之圖形強度。三角鎖每一圖形強度應依第十 五條規定。
  • 第 28 條
    在三角系圖形中三角點之距離較遠,得設補點。但應與其他三個以上三角點之方向 通視定之。
  • 第 29 條
    選定之點,以儘量避免用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其高度由選點人員 考慮地球彎曲差及折光差以計算之,並考慮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間最高障礙物五公 尺以上。
  • 第 30 條
    選點完成後,應將全系基本控制點各點間之通視方向線、行政區域界、山脈、河、 湖及主要村莊、道路繪入總選點圖,其比例尺視測量區域範圍及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總選點圖,得以數值資料檔為之。 第一項總選點圖,衛星控制點免繪各點間通視方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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