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0 條基本控制測量依適用場合、作業方法及精度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及四 等。
- 第 11 條衛星定位測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衛星追蹤站,做為國家坐標系統及一 等衛星控制測量之依據。 一等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得實施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其作業規範另定之。
- 第 12 條一等、二等基本控制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 量,由中央、直轄市測量機關辦理,並以直轄市、縣 (市) 為實施區域, 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 第 13 條二等、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之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 第 14 條基本控制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 選點。 二 造標埋石。 三 觀測。 四 計算。 五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15 條三角測量之邊長、圖形強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水平角觀測、三角形閉 合差、邊方程式檢核、天文方位角、天頂距觀測及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 合比較,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一。
- 第 16 條三邊測量之邊長、幾何圖形之最小角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 、天文方位角及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合比數,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二。
- 第 17 條精密導線測量之邊長、水平角觀測、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 文方位角及經方位角平差後位置閉合差或閉合比數,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三 。
- 第 18 條衛星定位測量之星曆、圖形閉合差、基線重複性及成果精度規範如附表四 。
- 第 19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應視其等級及測區形狀,採三角網 (三邊網) 或三角 鎖 (三邊鎖) ;原則上,一等、二等者採三角鎖,三等、四等者採三角網 ,以最經濟之配布,且能控制全區面積為準。
- 第 20 條三角網或三角鎖,推至相當距離時,視圖形之強弱,另選一已知邊閉合之 。
- 第 21 條一等、二等三角鎖圖形以採有對角線之四邊形為主;必要時,得採單三角 形或多邊形。三等、四等三角網圖形,以由單三角形組成之多邊形為主。
- 第 22 條基本控制點應以所在地之地名命名,並編列號數。地名不能以同音字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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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