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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二節 選點
  • 第 23 條
    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應選擇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採電子測距儀測量 邊長時,其通視條件以無礙於應用電子測距儀施測為原則。 衛星控制點應選擇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
  • 第 24 條
    基本控制點經選定後,應釘設臨時標誌,繪製位置略圖,並將下列事項調製點之紀錄: 一、決定觀測點及照準點之覘標高度及造標、埋石、觀測時應瞭解之事項。 二、點所在之土地坐落、所有權人姓名、通視方向、透空度及交通情形。
  • 第 25 條
    選定精密導線點時,應避免迂迴曲折;點與點間之距離儘量保持相等,並應連測成導線網 。
  • 第 26 條
    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準,受地形限制者,得酌量調整。但三角形中,頂角 不得小於三十度,或大於一百二十度。
  • 第 27 條
    三角鎖之選定,應考慮每一圖形及全系之圖形強度。三角鎖每一圖形強度應依第十五條規 定。
  • 第 28 條
    在三角系圖形中三角點之距離較遠,得設補點。但應與其他三個以上三角點之方向通視定 之。
  • 第 29 條
    選定之點,以儘量避免用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其高度由選點人員考慮地 球彎曲差及折光差以計算之,並考慮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間最高障礙物五公尺以上。
  • 第 30 條
    選點完成後,應將全系基本控制點各點間之通視方向線、行政區域界、山脈、河、湖及主 要村莊、道路繪入總選點圖,其比例尺視測量區域範圍及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總選點圖,得以數值資料檔為之。 第一項總選點圖,衛星控制點免繪各點間通視方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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