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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8355號令修正發布第214、266條條文;並刪除第196-1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四 節 觀測
  • 第 35 條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之觀測項目如下: 一 水平角觀測或邊長測量。 二 天頂距觀測。
  • 第 36 條
    衛星定位測量觀測項目如下: 一 電碼距離。 二 載波相位距離。 三 導航訊息。
  • 第 37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邊長應以銦鋼尺及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銦鋼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 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 傾斜改正。 三 下垂改正。 四 張力改正。 五 重力改正。 六 溫度改正。 七 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八 化歸至地球參考橢球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應實施對向觀測,其測距方法、觀測組數及精度規 定如附表六,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 頻率偏差改正。 二 氣象 (溫度、氣壓、濕度) 改正。 三 射線路徑之曲率改正。 四 弧弦改正。 五 傾斜改正。 六 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七 化歸至地球參考橢球面長度之改正。 前二項之改正項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級酌減之。
  • 第 38 條
    基本控制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 星曆改正。 二 電離層改正。 三 對流層改正。 四 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 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前項之改正項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級酌減之。
  • 第 39 條
    經度觀測及緯度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二弧秒;方位角觀測之 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五弧秒。
  • 第 40 條
    三角系水平角觀測應以方向觀測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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