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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五 節 計算
  • 第 41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平差,應依最小自乘法計算之。經緯度、縱橫坐標及方位 角之數值取用小數位如附表七。
  • 第 42 條
    三角點之高程,採三角高程施測者,依二以上已知點計算之,並加地球彎 曲及折光差改正,算至公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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