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市區道路系統分類 一 幹線道路系統:包括主要道路、高速道路及園林道路,係供直達交通使 用為主。 (一)主要道路:為市中心與社區,或社區與社區間之通路,主要係供 各區間之交通來往。 (二)高速道路:為出入口受管制之市區對外通路。 (三)園林道路:為公園式或綠帶內之道路。 二 次要道路系統:包括次要道路及巷道,主要供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一)次要道路:為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主要道路與 巷道間者,並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二)巷道:專供道路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三 凡道路兼具以上兩系統性質者,視為幹線道路系統。 四 以上市區道路系統,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 第 3 條市區各種道路之區分
- 第 4 條設計行車速率。 設計行車速率依下表之規定:
- 第 5 條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 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0.278PV+V S=───────── 254(f±G) 式中: S:最短不超車視距(公尺)。 P: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路面縱坡度(%)如上坡為f+G,下坡則為f-G。 F:路面摩擦係數,其值規定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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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