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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十章 道路島設計標準
  • 第 94 條
    分隔島設置 一 四線快車道以上之道路,可沿路幅中心設置分向島,以分隔反向行駛之 車輛。 二 在四車道以上之道路,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得設分道島以分隔不同速 度之車輛。
  • 第 95 條
    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 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視地形而定,其週邊並圍以緣石,但如不兼任防護島 使用時,可以路面標線或凸起金屬代替之。 一 寬度:分隔島之寬度除另有規定外應視路權範圍、車道及交叉路口防護 作用等因素而定,其寬度至少四0公分。 二 高度:同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第 96 條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尸寸規定如左: 一 長度:站臺設在叉路口附近,容一輛車停靠者,最短二0公尺,每增加 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站臺設在路段中央,容一輛車停靠者,最短二五 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 二 寬度:最少須有一.二公尺。 三 高度:站臺之高度為二0公分。
  • 第 97 條
    行人防護島之尺寸 行人防護島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 寬度:至少一.二公尺。 二 長度:以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為準。 三 高度:以二0公分為準
  • 第 98 條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須建有堅固之防護設備。此種防護設備,以 鋼筋混凝土構造為準,亦可用金屬管或金屬樁為之,並加反光標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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