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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九章 隧道設計標準
  • 第 89 條
    隧道寬度。 隧道寬度應按所設車道數與每車道之寬度另加緣石及人行道之寬度設定;如 為單車道者,其車道淨寬度不得少於四公尺。
  • 第 90 條
    緣石及人行道緣石不供人通行者其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 八公分或高於二五公。 人行道連同緣石之寬度不得少於一00公分,並須加設人行護欄。
  • 第 91 條
    隧道垂直淨高 隧道兩緣石間之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三公尺(如附圖)。
  • 第 92 條
    隧道縱坡度 隧道內路面除設橫向路拱外,應酌設千分之五以上之縱坡度及排水設施。
  • 第 93 條
    隧道通風 隧道長度在五00公尺以上者應考慮加設通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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