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 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其管線 拆遷之連繫,除依市區道路條例、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臺 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公共工程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等 規定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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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土字第11030015311號令發布廢止;自110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