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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土字第11030015311號令發布廢止;自110年3月31日生效
  • 貳、協調連繫
  • 二、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以前將次年度辦理之工程項目,按 優先次序函送有關管線機關(構),並檢附必要圖說(航測圖)繪明 工程計畫起迄範圍,以供管線機關(構)配合研訂下年度管線拆遷計 畫。
  • 三、管線機關(構)根據工程主辦機關所送之工程項目,並按優先次序於 下年度開始三個月以前分三個階段陸續將管線拆遷計畫送工程主辦機 關列入計畫辦理。但最後階段之計畫,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送交工 程主辦機關。
  • 四、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以內將工程預定實施進度通知管 線機關(構),以資配合。
  • 五、工程主辦機關於施工範圍內管線機關(構)之管線或設施需拆遷時, 應協議相關費用、工期、進場施工下管時機等事項,請管線機關(構 )配合辦理拆遷。 工程主辦機關得每週舉行管線拆遷協調會議一次,各單位間意見不一 致時,得以現場會勘或提報管線拆遷協調會議討論解決,如仍不能解 決時,由高級主管人員會商解決,或函請各管線機關(構)主管機關 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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