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國民住宅(以下簡稱國宅)資金籌貸、基金運用、 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作業,特訂本程序。本程序未定者,適用有關法令。
- 二、本程序以本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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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