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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0529號令發布廢止
  • 第三章 勤務方式
  • 第 11 條
    本局警察勤務方式區分如左: 一 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二 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格式如附件一)輪流交替互換實 施之,並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 以巡邏為主。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設置員警出入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及員警工作紀錄 簿(格式如附件三),員警外出服勤與勤畢返所,均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勤務中所處理之事故,均應詳予記載。遇有處理未了事故,應交代接勤者繼 續處理,並向主管報告。
  • 第 12 條
    勤區查察係由警勤區佐警於警勤區內實施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會 治安調查等任務。為適應地方情形,並得以當日戶口查察之往返路程為勤區 巡邏線,實施查巡合一。
  • 第 13 條
    勤區查察按預定計畫實施為原則,以發現可疑徵候防範危害於未然為重點。 查察中發現情況,遇有事故,應立即報告,並予適切處置,所獲之各項資料 應隨查隨記,於當日處理完畢。
  • 第 14 條
    勤區查察應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採直接、間接查察或二至三人聯合查察方式 行之。 對屢查不遇人口,並得於二十二時前,以約定方式實施夜間查訪。必要時, 得運用組合警力,以臨檢支援查察。
  • 第 15 條
    警勤區佐警以久任為原則,任期至少二年,非有升遷或重大事故,不得任意 調動。 警勤區佐警異動時,除應將各項資料及裝備等逐一列表,依規定辦理交接外 ,並應至警勤區就重要之人、事、地、物等項,實施現地交接。 前項新舊任警勤區佐警交接時,應由管監交。
  • 第 16 條
    巡邏勤務係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其基本任 務如左 : 一 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工作。 二 機動立即反應,受命處理,支援緊急或臨時事故。
  • 第 17 條
    本局巡邏勤務之層級規定如左: 一 派出所巡邏勤務為第一層巡邏。 二 分局(刑事組、警備隊)巡邏勤務為第二層巡邏。 三 本局各有關警察大隊(隊)巡邏勤務為第三層巡邏。
  • 第 18 條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騎 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網之構成規定如左: 一 第一層巡邏:以制服、徒步、定線、順線及點線監控為原則。必要時得 以便衣、機(汽)車,不定線、逆線行之。 二 第二層巡邏:以使用組合警力並以車巡為主。除刑事組擔任便衣巡邏外 ,餘依第一層巡邏規定執行之。 三 第三層巡邏:除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第二 層巡邏規定行之。 第一、二層巡邏由分局統一規劃,第三層巡邏由各警察大隊、隊分別協調本 局勤務指揮中心規劃。 第一項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專屬勤務之規定,視本局實際之需要另訂之 。
  • 第 19 條
    各級勤務機構巡邏區、線之劃定及巡邏要點之選定,均應針對地區特性、治 安、交通狀況等時空因素,分別配合派出所與分局之轄區分析辦理,使各層 巡邏網綿密配合,並視實際需要適時檢討彈性調整。 巡邏要點為「重點守望」之守望點及「定點報告」之報告點,各級勤務機構 應在此要點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簽到表(格式如附件四)。服勤人員巡邏 各巡邏要點時,均應停留守望,並簽到。 步行巡邏線(含重點守望時間)以步行二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每一線分別 訂定巡邏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五)及巡邏勤務守則(格式如附件六),以資 遵循。 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者,均應冠以區、線號數。
  • 第 20 條
    各分局、大隊、隊應將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區、線圖陳報本局核備。 前項巡邏區、線圖之製作,得利用各勤務機構之最新狀況圖,以透明紙標示 巡邏區、線及巡邏箱之位置。
  • 第 21 條
    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行巡邏、臨檢、 路檢等勤務,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時,其勤務方式準用第十四條 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各分局、大隊、隊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22 條
    臨檢勤務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 ,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
  • 第 23 條
    臨檢勤務應運用組合警力執行,除警勤區佐警於警勤區內,以勤區查察方式 實施外,非情況急迫,不得單獨執行,如警力單薄而轄區治安狀況較單純時 ,得至少編派二名警力,並得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執行之。
  • 第 24 條
    臨檢務由本局、分局結合派出所執行時,應統一分配,避免重複。對於各任 務編組應分別指定帶班人員,並予任務分工,力求安全與實效。
  • 第 25 條
    臨檢勤務要領如左: 一 依據可靠地區資料研判,事先選定目標與對象,於適當時間內行之。 除特殊情形外以日間施行為原則,對夜間營業者,應在其營業時間內為 之。 二 戶口臨檢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經局長或分局核准於夜間或 深夜行之。 三 執勤人員應熟悉有關各種法令,出勤前應檢查應勤裝備及用品(具)。 執行時要提高警覺,對人、地、事、物凡視視聽所及,均應細心查察沈 著應付,更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 四 查獲違警、違規行為或犯罪嫌疑等不法案件,應注意蒐證,掌握具體事 實,依據有關法令之規定,明快的處置作成紀錄,凡依法須扣留或暫為 保管之物品等,應會同物主、房主、負責人或在場人等辦理列單、封緘 、簽章、掣據等必要之手續。 五 對一般旅館之臨檢,以檢查空房間為原則。檢查旅館房間應會同其職工 為之,查房間必先叩門,查旅客行李時,應由旅客開啟取出受檢。
  • 第 26 條
    臨檢勤務必要時得調度適當警力、週密部署,對公共場所或易生事故之處所 ,作局部或全面威力巡邏及必要之查察,以檢肅不良分子。
  • 第 27 條
    守望勤務設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置固定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 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 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第 28 條
    守望勤務之要領如左: 一 瞭解該守望要點之特性,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個別守則。 二 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班時,不得擅離。 三 守望姿勢應挺胸抬頭,精神振作,端莊大方,舒適自然,不得有彎腰駝 背倚牆靠壁,手插口袋等不良姿勢及其他不雅動作。 四 指運交通應立於適當明顯之處所,並作全面警戒。 五 除有特別規定外,可在週圍三十公尺內巡視,於目力所及之處發生事故 ,均應妥善處理,並迅即向該管派出所或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如崗位重 要不能離開時,應報請派人處理。 六 隨時保持有、無線電通暢,並遵照有關服勤之規定。 七 重要守望要點應部署一明一暗變哨勤務。
  • 第 29 條
    守望勤務於必要時,得以埋伏方式行之。其要領如左: 一 注意化裝,以適應環境,身分與職業,並力求表裡一致,合理逼真,藏 於無形。 二 事先約定聯絡記號。 三 選擇觀察良好,連絡支援容易之位置。 四 沈著鎮定,全視貫注,處處嚴密偵察,早期發現狀況。
  • 第 30 條
    值班勤務係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務人員值守之。但亦得視實際需要 ,規定值班人員在某一時間站立於門前瞭望。 各勤務機構得視轄區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採彈性重點時間加派暗哨。 值班改為值宿時,應睡於值勤臺旁,武器、服裝之置放,應取用方便,以利 處理緊急事故。
  • 第 31 條
    值班勤務工作項目如左: 一 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 二 接受民眾之查詢,申請與報案。 三 通訊聯絡、傳達命令、處理事故與收聽警察電臺SCA廣播等項作業及 其紀錄或錄音。 四 簿冊保管與收發公文,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五 勤務機構之槍、彈、無線電等保管與交接,以及服勤人員領繳時之核對 。移交人員應於交接時,填寫移交登記簿,交由接收人員簽章(格式如 附件七)。
  • 第 32 條
    值班勤務注意事項如左: 一 公務電話作業,均應記載電話紀錄簿,接聽公務電話並應複誦。 二 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主管核閱,並照主管批示,立即送交有關人員辦理 。如需回報者,應將處理情形立即回報。如屬機密者,應注意保密。 三 對民眾尋人之解答,應代為查詢答復之,但應於工作紀錄簿內登記。 對問路之解答,必要時得畫圖示知。對問事之解答,除涉及公務機密者 外,應懇切解答。 四 對民眾申請事項,應立即處理。應轉知其他單位或人員辦理者,仍應先 予受理代為轉知辦理。申請事項於法不合或書件久缺者,應告知其原因 ,民眾需補辦之事項,應一次告知。 五 受理民眾報案,應表示關切,凡屬本局權責內應辦事項,均應作適切處 理。如係緊急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應迅轉報作緊急處理。對一般報案 者,應依權責協助之。 六 對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切器材 ,應隨時檢視,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七 所有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均應登記送主管核閱。 對視啟之公文應送受文者親自拆閱。 八 對傳達公文之工友,應注意監督,不准其窺視公文內容。
  • 第 33 條
    備勤勤務係由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待命,以備突發事 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 第 34 條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托。 二 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三 於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勤務機構登記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 勤勤務。 四 無臨時勤務時,應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及整理文書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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