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勤前教育
- 第 47 條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左: 一 基層勤前教育:以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 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 專案勤前教育:以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 第 48 條基層勤前教育,由派出所主管主持,於每日勤務交接時間前半小時舉行,其 時間不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勤務時數,派出所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應 逐日實施。四至六人之所,得隔日實施。 三人以下之所,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 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將其施教內容,扼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錄簿(格式如附 件八)。因故未參加者,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章。並將重要事項各自記 入勤務手冊(格式如附件九)。
- 第 49 條各分局應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由分局 長主持。 各分局於每月三日前應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期報局,並於每次實 施後三日內,將施教重點資料報局備查。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基層 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0 條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機構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管( 官)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各項專案勤務者,次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1 條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左: 一 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二 宣達重要政令。 三 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 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 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 勤務變更之宣示。
- 第 52 條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緊急之特種勤務, 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資料,妥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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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0529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