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傳統市場之設立及管理
- 第二節 私有市場
- 第 22 條私人興闢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依本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辦 理。
- 第 23 條私有市場興建完成後,負責人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攤(舖)位承租 人名冊、租賃契約書樣本及租金計算表,向建設局申請核發開業許可證,並 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並將營業證照懸掛於明顯處所後,始得開業。 前項租金有調整必要時,應報請建設局核備。
- 第 24 條私有市場負責人及攤(舖)位承租攤商應共同組成自治會,辦理市場有關業 務。
- 第 25 條私有市場攤(舖)位承租攤商應遵守事項,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 第 26 條私有市場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違者 ,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 第 27 條私有市場攤(舖)位以出租為原則,其出租對象應配合本府有關安置攤販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