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1001
全部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290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二章 編組
  • 第 3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市政府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由市長兼任指揮官,二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綜理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天然災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 一 協調聯繁組:由市政府秘書處組成,並以秘書長兼組長。 二 防救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局長兼組長。 三 治安組:由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 組長。 四 搶修組:由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組成,並以工務局局長兼 組長。 五 收容組:由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並以教育局局長兼 組長。 六 救濟組:由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組成,並以社會局局長兼 組長。 七 醫護組: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長兼 組長。 八 環保組: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組成,並以環保局局 長兼組長。 九 農工組:由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 組長。 十 交通組:由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成,並以交通局局長兼 組長。 十一 捷運工程維護組:由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組成,並 以捷運局局長兼組長。 十二 捷運營運維護組:由臺北大眾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組成, 並以捷運公司總經理兼組長。 十三 自來水組: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成,並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兼 組長。 十四 翡翠水庫維護組: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組成, 並以翡管局局長兼組長。 十五 宣導組:由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組成,並以新聞處處長 兼組長。 十六 勘查組:由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組成,並以民政局局長 兼組長。 十七 督考組:由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消防局 、警察局督察室組成,並以研考會主任委員兼組長。 十八 總務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主管後勤業務之副局長兼組長。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未到場前或不在場時,其職務代理 順序為政務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防救組組長。各組應 派機構內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到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參與作業。
  • 第 4 條
    市政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視事實需要召開防災會報,由兼指揮官主持, 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市災害防救 (處理)中心各組兼組長出席,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司 、台灣省水利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及各瓦斯公 司派員參加,商討防救災害事宜。
  • 第 5 條
    各區設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警察局各警察分局(以下簡稱警察分局) 內,由區長兼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兼副指揮官,無副區長者,由主 任秘書兼任,受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防救天然災害事 宜,並設左列各組: 一 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二組組長兼組長。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 副組長。 二 治安組: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組長。 三 搶修組:由工務局派一人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四 收容組:由教育局指定區內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五 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六 醫護組:由區衛生所所長兼組長。 七 環保組:由區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八 交通組:由警察分局第七組組長兼組長。 九 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十 總務組:由警察分局第一組組長兼組長。
  • 第 5-1 條
    天然災害發生,災變現場得視情況設置臨時指揮所,指揮官由區級災害防救 (處理)中心指揮官擔任。但市級指揮官抵達臨時指揮所時,指揮權當場依 層級移轉。 各編組單位搶救人員抵達現場後,帶隊人員應即向指揮官報到請示任務,任 務完成歸隊時亦同。 參與搶救單位,應就搶救過程向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初報、續報、結 報。
  • 第 6 條
    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應就轄區各警察派出所分別組成防救天然災害執 行小組,由派出所員警、遴選義警及民防人員組成,並以派出所主管兼小組 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