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38-2 條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 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第 39 條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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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38-2條條文;依第38-2條規定:第16-1條施行日期,溯及至114年3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