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38-2條條文;依第38-2條規定:第16-1條施行日期,溯及至114年3月21日起生效
  • 第 二 章 收入
  • 第 五 節 規費收入
  • 第 24 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 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 第 25 條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 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