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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38-2條條文;依第38-2條規定:第16-1條施行日期,溯及至114年3月21日起生效
  • 第 二 章 收入
  • 第 七 節 財產收入
  • 第 27 條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 第 28 條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 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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