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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三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第六節 付訖憑證之處理
  • 第 48 條
    支付處簽妥支票之付款憑單,支付處留存聯及其附件於支票封發領訖後,應 將憑單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退還支用機關聯,併同對帳單 退還原支用機關。
  • 第 49 條
    各種憑單退還支用機關時,應列出清單分別處理。
  • 第 50 條
    支付處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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