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第六節 付訖憑證之處理 第 48 條 支付處簽妥支票之付款憑單,支付處留存聯及其附件於支票封發領訖後,應 將憑單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退還支用機關聯,併同對帳單 退還原支用機關。 第 49 條 各種憑單退還支用機關時,應列出清單分別處理。 第 50 條 支付處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審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