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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 第三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第 72 條
    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應存各學校保管款戶,並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定 之期限,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算數 額內開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 預算餘額,以經費賸餘處理。學費、課業費依規定須退還時,應依臺北市市 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第 73 條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賸餘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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