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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 第四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 第 74 條
    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原送財政局轉報財政部核定之外匯額度內 ,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行名 稱等,送支付處簽發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另填發「總預算外幣經費 通知單」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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