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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 第五節 動支預備金之經費
  • 第 75 條
    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處及 有關機關。其屬動支第一預備金者,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 算餘額;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 於年終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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