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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 第六節 債務支出
  • 第 76 條
    內債及外債之還本付息,由編列償債經費預算之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於 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以債權人或其指定之銀行為受款人之支 票,送債權人或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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