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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 第七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 第 77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工作 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第 78 條
    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尚未送達審計處前,基 於事實需要,須先行支付之款項,應填具付款憑單送由主計處移請財政局核 轉支付處簽發支票暫付,俟歲出應付款核定後,在餘額內轉作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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