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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3653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 第八節 緊急支出款項及應收墊付款
  • 第 79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度 內之支付。
  • 第 80 條
    凡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函知支付處辦理。
  • 第 81 條
    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餘 額。
  • 第 82 條
    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第 83 條
    應收墊付款能收回歸墊者,經本府核定後,依第二十五條、第八十條及第八 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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