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費款支付達到迅 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進而提昇便民服務品質,實施集中支付電腦連線存帳(以下簡 稱電連存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連存帳係經由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與市庫代理銀行(以 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 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各項費款,匯入其指定之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
- 三、電連存帳作業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電連存帳: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及清單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 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劃帳發薪: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發薪之金融機構 撥存各項員工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支付處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 清單(或錄成磁片)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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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