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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發布廢止
  • 參、支付處及代庫銀行作業程序
  • 八、支付處辦理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及金 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送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系統。
  • 九、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根 據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市庫支票,送交代庫銀行作為當日通匯清算款項。
  • 十、代庫銀行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及市庫支票)時,應即對交匯 資料先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當日匯出明細檔,提供支付處對帳。
  • 十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支付處查明原因 更正,併入下批次通匯資料匯出,不另簽支票。如無法於當日查明更正者,由代庫銀 行簽開臺北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交由支付處通知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十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分批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如因電腦連線 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 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匯款而致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
  • 十三、有關傳送通匯資料,由支付處與代庫銀行協訂解押碼方式,必要時得隨時修改之,以 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 十四、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其自電腦主機系統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間之安全管制 ;代庫銀行應負責該電腦主機系統間之安全管制。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分別 查究其責任。
  • 十五、代庫銀行受託辦理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約定以經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入戶之全程,以 筆為計算單位,每月結算一次,由代庫銀行將應收手續費通知支付處撥付。
  • 十六、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支付處應建立廠商及各機關傳真資料檔案,逐日提供電連存帳 入戶通知傳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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