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相關SOP 第 2 條 本市娛樂稅之徵收,由本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相關SOP 第 3 條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 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費用之營業人或舉 辦人。 相關SOP 第 4 條 (刪除)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