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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7350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本市娛樂稅之徵收,由本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 第 3 條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 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費用之營業人或舉 辦人。
  • 第 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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