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運動設施
- 第 44 條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運動,應普設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 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 故處理、設備檢修、保險、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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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39、44、4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