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任期
- 第 36 條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 第 37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第 38 條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 第 39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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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31、43條條文;依第43條規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