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 第 278 條(刪除)
- 第 279 條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 ,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80 條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 之規定。
- 第 281 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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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條文;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第387-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